为进一步规范和强化学院学生特殊困难资助工作,帮助更多家 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学生完成学业。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 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 系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07〕33 号)和《关于印发< 吉林省普通 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财 教〔2007〕559 号)文件精神,并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日制在籍在读学生。
第二条 学生特殊困难资助工作坚持依法依规、公开公正、规 范管理的原则;坚持学院主导、部门督导、二级院具体负责的原则; 坚持普惠和重点资助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多渠道、重效果、促和谐 的原则。
第三条 学生特殊困难资助工作任务目标是对家庭经济困难学 生采取奖、助、补、减、免等方式进行资助,合理确定资助发放范 围、评选条件、发放标准,规范程序,适当扩大受资助学生比例, 提高资助水平。
第二章 学生特殊困难资助来源与用途
第四条 学生特殊困难资助主要来源于学院从事业收入中按 5%
标准足额提取的奖助基金。
第五条 学生特殊困难资助主要用于帮助我院家庭经济特别困 难学生解决学习、生活中遇到的特殊性、突发性、临时性的经济困 难。主要用途有:(一)一般困难补助:主要包括伙食补助、少数民族学生专项 补助。伙食补助主要帮扶因家庭经济特别困难造成生活困难的学生; 少数民族学生专项补助主要用于部分来自偏远地区的少数民族学生 的学习生活补贴。
(二)特殊困难补助:主要用于资助孤残、烈士子女或优抚家 庭子女等且无直接经济来源者;单亲或父母年事已高、残疾、患病 长期卧床家庭缺乏劳动力,无固定经济来源且亲友无资助能力者; 家庭被地方政府列为特困户,难以维持基本生活者;家庭被民政部 门确定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难以维持基本生活者;其他特殊情况 导致经济十分困难,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
(三)突发事件补助:主要帮扶因家庭突然遭受严重自然灾害, 父母或自己突然遭遇重大意外事故,父母或自己突患重大疾病,遇 到其他意外经学院认定确需资助的。
(四)学费减免:主要帮扶烈士子女等国家法律规定的优抚对 象;孤儿、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或无其他有经济能力的直系亲属资助者;父母患有重大疾病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无经济来源者;有其他特殊原因经学院认定符合学费减免者。具体参见学院相关规 定。
第六条 无极特殊情况,一般困难补助与特殊困难补助不可兼
得;学生特殊困难资助和国家助学金可以兼得。
第三章 申请条件与审批流程
第七条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院学生特殊困 难资助工作。学生工作部(处)负责组织实施。二级院学生资助工作 组负责评审,班级评议小组负责初步评议。
第八条 我院全日制学生中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 相关学生特殊困难资助:
(一)学习认真努力,严格遵守校规校级,勤俭节约,诚实守 信,团结同学,关心集体,已被学院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学生或父母突然身患大病、重病,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 难的;
(三)单亲或父母年事已高,残疾,家庭缺乏劳动力,无固定 经济来源且亲友无资助能力者;
(四)学生或父母突然遭遇重大意外事故;
(五)学生家庭突然遭受严重自然灾害;
(六)由学院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学生特殊困难资助: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
(二)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处分者;
(三)一学期两门及以上(含两门)课程(含选修课)不及格 者;
(四)因各种原因休学和自费旅游、出国者;
(五)经济来源明显改善者,瞒报家庭收入,弄虚作假者;
(六)拒绝参加学院勤工助学及公益活动者;
(七)平时有不良消费习惯者(如吃穿用超度、抽烟、酗酒、铺张请客等);
(八)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者;
(九)购买高档消费品者;
(十)有其他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者。
第十条 学生特殊困难资助的申请及审批流程:
(一)本人书面申请。本人领取并如实填写《吉林电子信息职 业技术学院学生特殊困难资助申请表》,特殊困难补助和突发事件补 助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二)班级评议推荐。由班级评议小组对提出申请的学生按评 审条件进行初步评议,符合条件者由辅导员签署评议意见后上报二 级院学生资助工作组。
(三)二级院学生资助工作组进行复评,复评过程中要重点核
实学生填写材料及佐证材料的真实性。
(四)二级院审核。二级院召开党政联席会对复评结果进行审 核,并将审核后的名单公示 3 日,无异议后由二级院学生工作办公 室统一上报学生工作部(处)。
(五)学生工作部(处)复审。对各二级院上报的特殊困难补 助、突发事件补助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并将审核后的名单公示 3 日。
(六)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学生工作部(处)将 复审情况提交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
(七)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提交学院党委会审议。
第四章 学生特殊困难资助的评选时间、评选比例及发放标准
第十一条 学生特殊困难资助的评选时间。一般困难补助和特 殊困难补助的发放时间为每年 11 月开始发放;突发事件补助的发放 时间可根据学生的申请情况于每月的中下旬发放;学费减免在毕业 年 4 至 5 月份进行。
第十二条 学生特殊困难资助的评选比例。一般困难补助和特 殊困难补助应根据当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经学院学生资助工作 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发放比例,突发事件补助由学生提出申请审核通 过后予以发放。
第十三条 学生特殊困难资助的发放标准。一般困难补助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次 100—200 元;特殊困难补助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次800—1200元;突发事件补助发放标准应根据学生实际分别补助每人每次 1500—2000 元;极特殊困难者可由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其资助金额,最高金额不超过 5000 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申请获得学生特殊困难资助的学生必须按照申请用 途合理使用补助,以解决学习、生活中的困难。凡发现有与其实际 经济能力不相符的消费行为者,在申请认定困难生或学生特殊困难 资助的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学院有权全额收回资助金, 并取消今后申请学生特殊困难资助资格。情节严重者将给予纪律处 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院授权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