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 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 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针对 性和实效性。现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 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 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教财〔2007〕8 号)和吉林省 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 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二条 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范围仅限于学院家庭经济 困难的全日制在籍在读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学生自 愿申请和实行民主评议的原则。严格执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 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认定机构
第四条 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院家庭经 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院领导担任组长,学生工作部(处)长为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
人和各二级院党总支书记为成员。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 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各 二级院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 各二级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 生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实施。学生资助工作组由党总支书记担任 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为副组长,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 为成员。
第六条 各二级院以年级(或班级)为单位,成立班级评议小 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班级评议小组由辅导员(班主任) 担任组长、学生班团干部、学生代表等为成员,成员中班长、团支 书、生活委员以及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或班级)人数合理配置, 要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班级)总人数的 10%。 班级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须在本年级(或班级)范围内公 示。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七条 认定标准分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贫困和特困三个档 次和突发经济困难一个附加层次。
(一)能支付全部个人生活基本费用及部分学习费用的家庭经 济困难学生,可认定为一般困难。
(二)能勉强支付个人生活基本费用,但无力支付学习费用的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认定为贫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 认定贫困的参考条件:
1.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的农村学生;
2.城镇下岗且未再就业职工子女;
3.家庭供养人口较多且缺少经济来源的;
4.直系亲属长期患病治疗的;
5.单亲家庭且缺少经济来源的;
6.家庭遭受较严重灾害的一般贫困家庭子女;
7.其他家庭经济存在较严重困难的。
(三)完全无力支付学习费用,且难以支付本人生活费用的家 庭经济困难学生,可认定为特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认 定特困的参考条件:
1.烈士子女;
2.父母或学生本人残障;
3.无经济来源的孤儿或“事实孤儿”;
4.城镇双下岗且未再就业职工子女;
5.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患重症,需长期自费治疗的;
6.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的少数民族贫困学生;
7.多个子女同时就读的贫困家庭子女;
8.受灾的贫困家庭子女;
9.家庭被民政部门确定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难以维持基本生 活;
10.其他存在特殊经济困难的。
(四)因自然灾害、家庭变故、个人及家庭成员发生意外或患
重病等导致突发经济困难,仅靠自身或家庭能力难于承担的学生,
可申请认定突发家庭经济困难。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
2.违反校规、校纪受到较轻纪律处分且屡教不改者,或受记过
(含记过)以上处分者; 3.因各种原因休学和自费旅游、出国者;
4.经济来源明显改善者,瞒报家庭收入,弄虚作假者;
5.拒绝参加学院勤工助学及公益活动者;
6.平时有不良消费习惯者(如吃穿用超度、抽烟、酗酒、铺张 请客等);
7.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者;
8.购买高档消费品者;
9.有其他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者。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每学年度进行一次,学
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应及时做出调整。
(一)每年 6 月底前,辅导员向在校学生发放《高等学校学生 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二)每年 7—8 月份,首次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须填写
《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 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已获得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学生,可将生源 地助学贷款合同回执附于《高等学校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之 后。已被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 改善,在学年度内再次申请资格认定时,只需提交《高等学校家庭 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三)学院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 学生资助政策简介》,新生报到时将《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简介》 内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填写好。
(四)每年 9 月 10 日前,各班级评议小组负责收回《高等学校 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组织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 生认定申请表》,并组织学生提供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
1.由学生户籍所在地县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2.由学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家庭成员构成的户籍证明;
3.学生本人或共同生活的父母及家庭成员突患重大疾病,应有县级以上人民医院出具的病例及相关证明材料;
4.能证明或能辅助证明家庭经济困难的其他证明(下岗证、低 保证、残疾证等),烈士子女应提供烈士证;
5.家庭遭遇灾害的,应提供学生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或县民政 部门出具的受灾证明;
6.学生本人突然遭遇重大意外事故,必须由镇(街道)以上政 府部门出具证明材料并提供有效联系电话。
(五)每年 9 月 15 日前,各班级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 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 定申请表》,对照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等级认定标准,认真进行 评议,确定各等级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并报所在二级院学生 资助工作组审核。
班级评议小组在评议时,对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共同生活的 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以及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 况的学生,要给予重点关注。
(六)每年 9 月 15 日—24 日,各二级院学生资助工作组要认 真审核班级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求班 级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七)每年 9 月 25 日—30 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等级经所在二级院学生资助工作组审核通过后,须在二级院内公示 3 日,如师生有异议,可向所在二级院学生资助工作组提出质疑。学生资助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后 3 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生资助工作 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向学生工作部(处)提出复议。学生工作部(处)应在接到复议提请材料后的 3 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 应做出调整。公示结束后,各二级院学生资助工作组负责建立本二 级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同时将基本情况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八)每年 10 月 7 日—15 日,学生工作部(处)将各二级院 学生资助工作组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等级汇总后在全院 公示 3 日,无异议后,提交学院党委会审议。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学院和各二级院每学年度定期对全院贫困学生进行一 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贫困学生,通过信件、 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对全院贫困学生进行跟踪调查。 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 情节严重的,学院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条 各二级院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 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 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各二级院要及时做出调整,并报学生工作部(处) 备案。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学院授权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自
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