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规范学院学生评奖评优工作,建立有效的奖励和激励 机制,提高管理科学化水平,根据国家教育部和吉林省相关文件精 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依据《吉林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奖 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院学生奖励设奖学金、优秀个人奖和先进集体奖。
(一)奖学金。包括:优秀学生奖学金、学习进步奖学金和专 项奖励等。
(二)优秀个人奖。包括:优秀学生奖、优秀学生干部奖、军 训优秀学员奖、优秀毕业生奖、道德风尚奖、技能创新奖等。
(三)先进集体奖。包括:优秀班集体奖、标兵寝室奖、军训 先进集体奖等。
第二条 评选范围。学院全日制在籍在读学生,学生班集体及 团体,条件具备,均属评奖范围。
第三条 奖学金每学期评定一次;优秀个人奖和先进集体奖每 学年度评定一次;学生在毕业学期只能参评优秀毕业生奖。
第四条 学生奖励的必备条件:
(一)政治思想素质好,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拥护中国 共产党的领导,拥护改革开放,积极参加学院或党团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
(二)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 成绩优良,考试、考查课程无不及格或重修情况(重修因病或特殊 情况除外);
(三)模范遵守教育部颁发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 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院有关规章制度,学年度内未受到纪 律处分;
(四)积极参加各项文体活动,身心素质达到国家基本要求;
(五)热爱和关心集体,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尊敬师长, 团结帮助同学,热爱劳动,爱护公物,维护社会公德,具有良好的 道德修养和文明礼貌习惯。
(六)不无故拖欠学费、公寓费,无不良诚信记录,综合素质 测评成绩排名在全班前 40%。
第二章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政府奖学金的评定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政府奖学金的评定, 具体参见学院相关规定。
第三章 优秀学生奖学金、学习进步奖学金和专项奖励的评定
第六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设立特等、一等、二等和三等四个档 次。采取个人申报制度,不主动申报者不能参与评奖;每学期评定 一次,开学后一个月内完成,学生毕业学期不参评。
第七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以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为依据,同时考核衡量智育成绩(学业成绩)、操行成绩和体育成绩。计算公式为:学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智育成绩(考试、考查课成绩平 均分)×65%+操行成绩×35%。
第八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各等级的评定比例、标准、条件及要求。
(一)比例及奖励标准
1.特等奖学金以同年级同专业为参评单位,比例为同年级同专业学生人数的0.5%。由于特殊情况,年级专业人数不足 50 人,特 等奖学金或一等奖学金只能选择其一参评;50 人到 200 人的,可评 选一名特等奖学金获得者。
2.一等、二等和三等优秀学生奖学金以班级为参评单位。
3.学生人数不足 15 人的班级,奖学金名额为一、二、三等各1个;学生人数 16 至 24 人的班级,奖学金名额为一、二等各1个,三等 2 个;学生人数大于 25 人的班级,按照比例参评。 4.实验班奖学金比例为同序列比例增加一倍。
奖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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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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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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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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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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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学生奖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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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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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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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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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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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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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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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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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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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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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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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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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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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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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年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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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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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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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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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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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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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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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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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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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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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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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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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评选条件
1.特等奖学金评选条件,除符合第四条要求外,同时应具备:
(1)学期操行成绩达标,并在同年级同专业排名前 10%;
(2)智育成绩(包括考试课和考查课成绩)平均分达到 90 分以上(含 90 分);
(3)体育成绩合格。
2.一等奖学金评选条件,除符合第四条要求外,同时应具备:
(1)学期操行成绩达标,并在本班排名前15%;
(2)智育成绩(包括考试课和考查课成绩)平均分达到 85 分以上(含 85 分);
(3)体育成绩合格。
3.二等奖学金评选条件,除符合第四条要求外,同时应具备:
(1)学期操行成绩达标,并在本班排名前25%;
(2)智育成绩(包括考试课和考查课成绩)平均分达到 75 分以上(含 75 分);
(3)体育成绩合格。 4.三等奖学金评选条件,除符合第四条要求外,同时应具备:
(1)学期操行成绩达标,并在本班排名前40%;
(2)智育成绩(包括考试课和考查课成绩)平均分达到 65 分以
上(含 65 分);
(3)体育成绩合格。
(三)评定要求
1.对学期内无故旷课,迟到或早退 10 次以上者,或无故不参加 班级、学院组织的活动的学生,取消其奖学金评比资格。
2.凡评选当年受处分者、恶意欠费者不得参加奖学金的评选。
3.长期实习,期末考试不是以学院统一笔试进行的,另行办法 单独评审,不参加特等奖学金评选。
4.特等奖学金与其他等级奖学金不可兼得。
5.缓考、休退学、试读学生试读期间均不能评奖学金。 第九条 学习进步奖学金的评定
(一)在第二学期至第五学期评定,每学期评比一次。学生实 习期间或缺乏可比性的不参与评定。
(二)以二级院为单位,评选比例为学生人数的 1%,颁发荣誉 证书并奖励 200 元/学期·生。
(三)评选条件。除符合第四条要求外,同时应具备:
1.在班级内排名递进明显,与前一学期相比,学习成绩(绩点)在班级排名至少提升 10 个名次;
2.学习态度端正,遵守课堂纪律,无迟到、早退和旷课现象。
第十条 专项奖励
(一)每学期评比一次,以二级院为单位,按照择优原则,评 选比例不高于学生人数的 1%,颁发荣誉证书并奖励 200 元/学期·生。
(二)评选条件。除符合第四条要求外,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对学院有较大的贡献或为学院赢得荣誉者;
2.在学习、生活中能够起到模范带头作用,积极参加各项学生活动,得到学生拥护和老师认可,表现突出的学生;
3.现担任院学生会、二级院学生会、班级干部。勤恳工作,在 学生宿舍管理、学生操行考核、学生团体建设、班级建设、组织活 动等方面作出积极贡献,得到学生拥护和老师认可,表现突出的学 生干部。
第四章 道德风尚奖、技能创新奖的评定
第十一条 道德风尚奖的评定
(一)每学年度评选一次,经社会、个人或组织向学院举荐,或二级院推荐,经学院认定颁发荣誉证书,同时奖励每人 200 元。
(二)评选条件。除符合第三条要求外,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方可参评。
1.在见义勇为、拾金不昧等道德品质方面表现优秀或成绩突出者;
2.在志愿服务、社会公益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者;
3.其它经学院认定,切实在学生中起到模范、榜样作用者。
第十二条 技能创新奖的评定
(一)每学年度评选一次,学生本人申请或二级院、相关部门推荐。经学院认定颁发荣誉证书,同时奖励每人 200 元。
(二)评选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方可参评: 1.在省级以上技能大赛获得名次。包括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
2.根据学生在德、智、体等某一方面的突出成绩进行择优评选,只奖励独立完成者和作品的第一作者;
3.有科技发明、专利,或公开发表高认可度的学术论文,或公 开发表创作作品,或艺术作品入选展览会者;
4.在校期间获得多个专业方面证书者或在专业技能方面有重大 突出表现者。
第五章 优秀学生奖、优秀学生干部奖、军训优秀学员奖、优秀毕业生奖的评定
第十三条 优秀学生奖的评定
(一)每年10月份评比一次,以二级院为单位,评选比例为学 生人数的 5%,颁发荣誉证书。
(二)评选条件。除符合第四条要求外,同时应具备: 1.要求近一年来获得一次特等或一等奖学金,另一次获得二等
及以上等次的奖学金; 2.操行成绩排名在全班前 15%之内。 第十四条 优秀学生干部奖的评定
(一)每年 10 月份评比一次,以二级院为单位,评选比例为学生干部总数的 10%,颁发荣誉证书。
(二)评选条件。除符合第四条要求外,同时应具备: 1.近一年来至少获得一次优秀学生奖学金;
2.担任学生干部工作至少一学期以上,热情为老师和同学服务, 积极做好自己所承担的工作,认真负责,作风正派,群众基础好, 处处起模范带头作用;
3.操行成绩排名在全班前 20%之内。
第十五条 军训优秀学员奖的评定
(一)每学年度在军训期间评比一次,以二级院为单位,每个 连队评选 4 名学生,由承训部队教官与连队指导员(辅导员)共同 按照评定条件推选,颁发荣誉证书。
(二)评选条件。除符合第四条要求外,同时应具备:
1.组织纪律性强,讲文明礼貌,能团结互助;
2.服从教官指挥,听从指导员调度安排;
3.军姿规范,军容严整,单兵动作规范标准,表现突出;
4.内务卫生优良,在学生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5.集体观念、团队意识强,在军训期间积极认真参加活动。
第十六条 优秀毕业生奖的评定
(一)每年 6 月份评选一次,以二级院为单位,评选比例为毕业生总数的2%,优秀毕业生奖只发荣誉证书不发奖金。
(二)评选条件。除符合第四条要求外,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方可参评优秀毕业生奖:
1.荣获至少两次优秀学生奖或至少两次优秀学生干部奖者;
2.国家或社会以单位和个人名誉设立的奖学金获得者;
3.国家级或省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 团员、十佳大学生、社会实践积级分子获得者;
4.四次获得三等以上优秀学生奖学金者;
5.获省级以上各类竞赛前 6 名者。
第六章 优秀班集体奖、标兵寝室奖、军训先进集体奖的评定
第十七条 优秀班集体奖的评定
(一)每年 9 月份评定一次,以二级院为单位,评选比例不超 过班级总数的 10%,颁发奖状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二)评选条件:1.形成了爱党、爱国、爱社会主义和尊师爱校、勤奋学习、团结友爱、遵纪守法的班风; 2.班委会、团支部组织健全,班委会成员素质较高、威信高、凝聚力强;
3.全班同学积极上进,上课出勤率在 90%以上;
4.班级全体同学文化成绩较好,思想道德整体水平较高;
5.班级全体同学集体荣誉感强,在学院组织的文体、科技竞赛
活动中取得较好成绩;
6.班级全体同学积极参加公益劳动,集体活动成绩显著;
7.班委会经常组织开展健康有益的主题班会和文体活动;
8.讲规矩、守纪律,班级中没有受记过以上处分的学生。
第十八条 标兵寝室奖的评定
(一)每年 9 月份评定一次,以二级院为单位,评选比例不超 过寝室总数的 5%,颁发锦旗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二)评选条件:
1.遵守《吉林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公寓管理制度》,服从公寓管理员管理;
2.寝室成员思想上进,讲公共道德、积极参加学院、班级组织
的各项活动,室内不传阅和张贴反动或淫秽的书刊、画报等;
3.寝室形成了奋发向上的学习气氛,成员学习成绩较好;
4.室内卫生清洁,物品摆放整齐,安全措施好,注意防火防盗;
5.遵守作息时间,不妨碍他人休息;
6.寝室成员节约水电,爱护公物、美化环境、无乱倒水、乱扔 垃圾、乱涂乱画、乱踏脚印、污损墙面等现象;
7.值日制度健全,值日生以身作则,寝室内务检查无不合格现
象。
第十九条 军训先进集体奖的评定
(一)每学年度在军训期间评比一次,以编制的军事训练营为 单位,共评选出 1-2 个先进营;以军事训练连为单位,评选出 6-9
个先进连;以军训会操结果为依据,评选出军事训练成果优秀连 6 个。颁发奖状。
(二)评选条件:
1.学生团结、心齐、干劲大,各项活动开展得好,政治文化气
氛浓;
2.宿舍内务卫生整洁、统一、规范且保持好;
3.学生遵守纪律好,参训率高;
4.学生军训中能严格执行计划,吃苦耐劳,军训会操成绩好;
5.能出色地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章 组织实施及评选程序
第二十条 各种奖励评选组织工作由学生工作部(处)牵头, 各二级院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十一条 在各项奖励的评定中,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 的原则,不得轮流或平均发放。评选的基本依据是学生综合素质测 评结果,或班级、寝室考核结果,或各项学生获奖、成果以及其他 考核的原始材料。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个人奖励的评选程序:
(一)二级院或辅导员进行动员或布置;
(二)学生本人或集体提出申请和总结,提交相关材料(均须 是原件,使用后退还学生本人);
(三)班级民主评议,辅导员组织初评;
(四)二级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进行复评,并公示复评结果(不 得少于 3 日);
(五)二级院党政联席会审核,通过后将评审结果上报学生工 作部(处);
(六)学生工作部(处)进行复审,并公示(不得少于 3 日);
(七)公示无异议后,学生工作部(处)将学生评奖评优的结 果提交学院党委会审议。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未涉及的奖项可参照实施,与本细则相抵 触的其他规定不再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学院授权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本细则自 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