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鼓 励广大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具有创新能力和实干精神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促进 我院校风学风建设,在学生中树立典型、表彰先进,根据教育部和 吉林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院对于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课外活动、社会实 践等方面表现突出、成绩优异的学生,将依据本办法给予奖励。
第二条 学院对于学生的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精 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三条 国家或政府设立的奖助学金按国家有关规定另行评 定;社会团体(单位)或个人设立的各种专项奖学金按设立专项奖 学金的管理办法执行;学院党团组织设立的各类奖项另行办理。
第二章 学生奖励的种类和方式
第四条 学院面向全院学生设立以下奖项:
(一)奖学金。主要包括:优秀学生奖学金、学习进步奖学金 和专项奖励等。
(二)优秀个人奖。主要包括:优秀学生奖、优秀学生干部奖、 军训优秀学员奖、优秀毕业生奖、道德风尚奖、技能创新奖、创业先锋奖等。
(三)先进集体奖。主要包括:优秀班集体奖、标兵寝室奖、 军训先进集体奖、文体活动团体奖等。
(四)特色奖。各二级院可根据具体情况向学院申请设立。主 要奖励因某方面表现突出,在学院中起到模范、榜样作用的学生和 集体。
第五条 学院对获得上述奖励的个人和集体给予以下方式的表彰:
(一)通报表扬;
(二)授予荣誉称号;
(三)颁发奖状、证书或奖章;
(四)颁发奖学金奖金或奖品;
(五)通令嘉奖。
第六条 学院申报的各类高级别学生奖项评选须从本序列奖项
中产生。院级以上学生奖项须经学院党委会审议决定后予以推荐。
第七条 除上述奖励项目之外,经学院认定应予奖励的可以另 行给予奖励。
第三章 学生奖励的条件、比例及标准
第八条 奖励的基本条件:
(一)政治思想素质好,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拥护中国 共产党的领导,拥护改革开放,积极参加学院或党团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
(二)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 成绩优良;
(三)模范遵守教育部颁发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 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院有关规章制度,学年度内无纪律处 分;
(四)积极参加各项文体活动,身心素质达到国家基本要求;
(五)热爱和关心集体,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尊敬师长, 团结帮助同学,热爱劳动,爱护公物,维护社会公德,具有良好的 道德修养和文明礼貌习惯;
(六)无不良诚信记录,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在全班前 40%。
第九条 各奖项具体评选条件、比例及标准,由学院结合专业
特色和人才培养方案要求,根据实际情况设定,并制定评选细则。
第十条 获得同等序列奖项者,可重复获得荣誉,但不重复获 得奖金;获得院级以上奖励者,除同时获得荣誉外,可重复获得奖金。
第四章 学生奖励的评选及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学生个人奖励的评选程序:
(一)各二级院或辅导员进行动员或布置;
(二)学生本人或集体提出申请和总结,提交相关材料(均须 是原件,使用后退还学生本人);
(三)所在班级或所在二级院民主推选,辅导员组织初评;
(四)所在二级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进行复评;
(五)所在二级院党政联席会审核,并公示(不得少于 3 日), 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上报学生工作部(处);
(六)学生工作部(处)进行复审,并公示(不得少于 3 日);
(七)公示无异议后,学生工作部(处)将学生评奖评优结果 提交学院党委会审议。
第十二条 在各项奖励的评定中,不得轮流或平均发放。评选 的基本依据是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结果,或班级、寝室考核结果,或 各项学生获奖、成果以及其他考核的原始材料。
第十三条 评选组织工作由学生工作部(处)牵头,各二级院 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四条 学院对获得奖励的学生应予颁发证书或奖状。学院 对获奖学生颁发的奖励证书按照“一证一号”的原则,以“统一编 号,统一印制,统一公示”管理制度实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仿 制或假冒。学生获奖情况均记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十五条 施行奖励追回制度 已获奖励的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荣誉称号并追回其获
得的奖金和荣誉证书: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重大违纪,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二)评选期间弄虚作假者;
(三)利用奖金进行不合理消费者。
第十六条 学生奖励资金主要来源于学院从事业收入中按 5%标 准足额提取的奖助基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全日制在籍在读学生,本办法未 涉及的学生奖项可以参照执行,学院授权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 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