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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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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17年12月08日 18:35

为了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充分发挥勤工助学在高校实践育人中的作用,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的自立能力、劳动观念和实践能力,帮助学生,特别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勤工助学是学生在学院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获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教育活动。勤工助学活动是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学生是指我院招收的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择优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院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院统一组织和管理。未经学院勤工助学领导小组同意,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以勤工助学名义聘用在校学生打工或在学院内从事相关活动。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范之列。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学院设立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担任,成员包括学生工作部(处)、计划财务处、教务处、人事劳资处、总务处、团委等部门的负责人及各分院学生工作负责人。

第六条 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院相关政策,审批相关工作文件,全面领导、协调学院勤工助学工作。

第七条 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勤工助学办公室,勤工助学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学院内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八条 学院各部门、各分院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勤工助学工作,协助学生工作部(处)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章  勤工助学办公室工作职责

第九条 规范学院内勤工助学活动。审批、设置临时勤工助学岗位,监督和指导勤工助学活动,制定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管理和发放勤工助学报酬,引导学生积极参加有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条 组织勤工助学学生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建立勤工助学学生档案,为科学管理勤工助学工作等提供支持。

第四章  岗位设置

第十一条 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固定岗位指具有长期性的相对稳定的岗位(一个学期以上);临时岗位指为完成某些临时性工作任务设立的岗位。

第十二条 各部门根据学院的管理体制、人事制度和本部门的工作量,本着必要、适当的原则申请设置固定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三条 固定岗位需在每学期开学一周内由设岗单位向人事劳资处提出申请,审核后转勤工助学办公室办理;临时岗位需提前3个工作日向勤工助学办公室提交《吉林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临时岗位申请表》。

第十四条 岗位优先考虑低年级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如无特殊技能要求,原则上聘用勤工助学学生超过5人(含)以上的部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人数比例应不低于80%,聘用5人以下的部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不得低于60%

第十五条 各单位设置勤工助学岗位时,应充分考虑学生的特点和工作性质,不得让学生从事危险性的、有害身心健康的、不便于学生参与的工作。任何部门不能占用学生上课、考试和实习等教学时间安排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六条 每个岗位原则上每学期只聘用一个学生。如果学生课程多,业余时间少,用人部门可以聘用两个或多个学生,按照岗位总工作量支付报酬。

第五章  工作量及劳动报酬

第十七条 勤工助学劳动报酬的标准,根据国家学生资助政策的调整和社会物价水平的变化适时调整。由勤工助学办公室提出调整方案,报学院勤工助学领导小组审批后执行。

第十八条 学生参与学院内非营利性部门(以财务处出具的营利性部门的名单为准)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学院内营利性部门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用人部门支付。支付报酬及用工情况,应及时报勤工助学办公室备案。

第十九条 劳动报酬的计算方式有三种:按小时计算、按月计算和按工作量计算。临时岗位按小时计算或按工作量计算;固定岗位一般按月计算。

第二十条 学生勤工助学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勤工助学按小时计酬的,每小时劳动报酬为10—12元。按月计酬的,一个月不超过480元。按工作量计酬,参照按小时计酬的标准,可做适当调整。

第二十一条 固定岗位的劳动报酬,每月核发;临时岗位的劳动报酬,在临时性工作完成后核发。用人部门需按要求填写《吉林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劳动报酬发放表》,经用工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勤工助学办公室。以此为依据,学生工作处负责人和主管领导签字盖章后,报计划财务处,将学生酬金直接划入学生银行卡中。

第六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二条 勤工助学的工作程序:

(一)固定岗位由用人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向人事劳资处提出书面申请;临时岗位由用人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向勤工助学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吉林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固定(临时)岗位申请表》。

(二)勤工助学办公室负责将审定的勤工助学岗位在校内公布。勤工助学办公室向用人部门推荐学生(优先推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用人部门对所聘用学生进行面试录用。

(三)用人部门录用人选确定后,学生与用人部门、勤工助学办公室签订《吉林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上岗协议书》,协议签订后开始上岗工作。

(四)用人部门负责对上岗学生进行岗前培训,在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工作期间对学生进行敬业精神、劳动安全、工作纪律等教育,做好对在岗学生的管理和考核工作。

(五)勤工助学办公室对参加勤工助学学生的岗位工作量、工作时间和学生的劳动表现进行审核汇总,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执行。

第七章  学生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三条 学生的权利:

(一)申请学院勤工助学岗位。

(二)通过参加学院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获得劳动报酬。

(三)获得学院勤工助学工作相关的各种信息和服务。

(四)了解用人部门的有关情况和工作性质,拒绝用人部门协议以外的工作要求和不适合学生参加的工作。

(五)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向勤工助学办公室申诉并得到合理保护。

(六)向勤工助学办公室以及用人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学生的义务:

(一)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履行勤工助学协议,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

(二)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塑造良好的大学生形象,做到认真践约、工作负责、诚实守信、谦虚谨慎、文明礼貌,不得有下列行为:

1.私自离开工作岗位;

2.弄虚作假,欺骗用人部门;

3.消极怠工,拖延时间;

4.故意损坏用人单位的财物;

5.借勤工助学之名索取用人单位财物;

6.向用人部门提出协议范围之外的不合理要求;

7.其他有悖社会道德或有损大学生形象的行为。

(三)尽职尽责地完成工作岗位中需要完成的各项任。

(四)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诚实守信,实事求是地填报各类信息。

(五)因违反本条例而引起的一切后果和责任,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八章  用人单位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五条 用人部门的权利:

(一)在学院规定允许的范围内选择、聘用学生。

(二)用人部门可以提出支付学生劳动报酬建议,可与勤工助学办公室协商劳动报酬的标准。

(三)对学生进行岗位培训、管理、教育和考核。

第二十六条 用人部门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协议书的规定。

(二)负责本部门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工作时间的安排,工作职责的制定。

(三)负责本部门勤工助学学生的选拔、岗前培训。

(四)提供良好的劳动条件和安全的劳动环境,保证学生的身心健康。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五)负责本部门勤工助学学生履职情况的考核,每月按时上报工作量,不得虚报、克扣、转让学生的合法报酬。

(六)对学生进行教育和引导,提高学生的劳动观念和劳动技能。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学院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勤工助学办公室必须与学生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八条 协议书必须明确学院、用人部门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二十九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条 对于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的学生,学院可以暂停其勤工助学活动;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学院规章及协议规定的学生,学院可以取消该生参加勤工助学的资格。

第十章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和教育部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人事劳资处负责解释。